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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管理创新要有法治意识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 韩大元

2011年11月22日    中国非公企业党建网

  以宪法理念为基础推动社会管理创新,要坚持法治发展内在规律,不能以“法治”的名义突破法治的界限。社会管理的创新过程中会不会突破现行宪法和法律法规的界限,对此要有明确的认识。创新不是刻意突破现有宪法和法律的界限,而是更好地维护宪法、实施法律。社会管理创新必须在尊重宪法、法律的前提之下进行,不能违反有效力的法律规定。

  处理社会现实问题要有宪法意识

  在法治理念中,要突出宪法理念,切实维护宪法至上的地位。宪法体现了尊严、规则、法治等社会共同体的基本价值,是实现科学决策、民主决策的规范基础。

  在现代社会中,宪法一方面是国家基本法律秩序的基础,而另一方面又是公民的基本生活规范。宪法的核心精神是规范公共权力运行以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是一种客观的价值体系,是整个法律秩序的价值判断的原则性规范,是公共权力所应追求的基本目标。

  处理社会现实问题要有宪法意识。宪法意识是人们对宪法精神与基本内容的理解、认同与情感。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一些违反宪法、不尊重宪法的现象,在有些地方这种现象比较严重。有人在实际生活中感受不到宪法的社会价值与功能,认为宪法是可有可无的。这是错误的看法。

  我国社会正处于转型时期,政治、经济、文化体制等诸多方面都面临改革,改革意味着对各种利益关系进行调整,会出现各种矛盾和冲突。面对社会现实与宪法价值的冲突,我们必须坚持法治的原则,在通过法定途径做出调整之前,决策者不能以现实的合理性为由随意突破现行宪法体制的框架,否则就会破坏既有的宪法秩序,损害宪法的权威,最终不利于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在社会管理活动中维护法治,集中体现在对一系列法治观念的认同,主要是公权力边界和私权利保护,即对政府等公权力机关而言,“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公权力要受到法律制度的严格规范和制约;对民众的权利而言,“法无限制即享有”,要尊重与保障人权。

  尊重与保障人权的基本要求是尊重人的尊严,树立人人平等的理念。如果公权力的行使者不依法作为,侵犯人的尊严,不但会破坏民众对法治的信仰,严重瓦解和破坏法治,而且会瓦解执政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甚至可能会导致社会崩溃。

  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上,目前全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制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共识

  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是政法机关社会管理创新的根本方式。只有通过司法机关的个案裁判,公正地化解当事人纠纷,才能实现个案正义的法律效果,进而实现社会正义的社会效果。

  推进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三项重点工作,其基础和前提是严格公正执法,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的权威。在化解社会矛盾的路径上,目前全社会还没有完全形成“法制轨道内解决矛盾冲突”的共识,要做到让民众“信法不信权”、“信法不信访”、“信法不信闹”,还需深化司法改革,以宪法为根本,约束公权力,一方面将政府所有的权力行使都纳入宪法的轨道,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并由此赋予政治权力的正当性;另一方面要尊重和维护司法权威,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宪法第126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第131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这两条宪法原则强调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体现了司法的本质和规律。司法是一种判断,独立行使司法权是由宪法和法律思维的逻辑决定的,司法机关要遵循司法原则和原理。当然,尊重司法的独立,并不是不对其进行监督。根据宪法的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因此,要理清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与行政机关及司法机关之间的监督关系。

来源: 北京日报 作者: 韩大元 编辑: 余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