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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剩勇:以制度创新推进社会组织健康发展

2011年10月18日    中国非公企业党建网

  “社会组织”,又称NOG,指的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为满足社会需要或部分社会成员需要而设立的非营利性组织,具有民间性、非营利性、公益性、自治性、组织性等特征。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组织快速发展,初步形成了门类齐全、覆盖面广的社会组织体系;社会组织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管理领域的重要力量。

  然而,我国社会组织的总体状况不容乐观,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组织拥有的资源不足,主要表现为经费不足、办公场所有限;二是缺乏自主性,相当多的社会组织仍然官办色彩较浓,机关化、行政化的倾向严重;三是社会组织的发展不平衡,商会、律师协会、会计师协会等组织化程度较高,而农民工和农民等弱势群体的组织化程度严重偏低;四是现有的社会组织,由于资源等方面的限制,普遍存在日常活动和公益活动开展较少的问题,从而导致社会组织的服务能力仍然较弱,远远不能适应现代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结构转型的需要;五是社会组织的运作和管理不规范,透明度不够。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工业化、城市化、信息化、全球化深入发展,社会结构与社会利益分化发生显著变化,各种利益矛盾凸显,如何驾驭利益主体多样化的社会、如何处理好各种社会利益关系等,成为需要重点解决的问题。党和政府应充分认识社会组织在社会、经济领域里的重要作用,积极培育发展社会组织,促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自治水平。

  将社会组织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切实将促进社会组织发展纳入总体布局,努力在经济、教育、科学、卫生、文化、民政、体育、环境、人口等事业专项规划中突出社会组织的内容,把发挥社会组织的作用作为实现规划目标的重要保障措施,真正发挥社会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

  尽快建立完善与地方社会组织相关的法规,为社会组织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政府有责任为社会组织的发展和规范创造良好的法律政策环境,为社会组织的发展提供基本的法律规则和保障,彻底扭转把社会组织当作行政机关或事业单位来管理的传统做法,变政府依靠权力管理为通过法律来规范、推进包括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社团管理体制改革在内的社会组织管理制度改革,使社会组织的运行和管理尽快走上法制化轨道。

  建立起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科学化、规范化的管理体系,为社会组织发展构造宽松、良好的发展环境。

  引导社会组织建立自律机制,提高社会组织的自治能力。依法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治理结构,通过健全理事会制度、民主机制、参与机制,从制度上确保社会组织的自律。建立社会组织独立、严格的财务制度。坚持社会组织的开放性和公开性,完善社会组织外部的监督机制,帮助社会组织重建社会公信度。

  【作者为浙江工商大学公共管理学院院长】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 陈剩勇 编辑: 余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