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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代表任期制的几点思考

2011年11月15日    中国非公企业党建网

 

  解决增强制度系统性的问题:要注重配套完整

  颁布制度是为运行,而运行需要相关机制的配套,并要形成机制之间环环相扣、相辅相成的协同效应。党代表任期制纵向包括代表产生方式、代表权利职责、代表如何行权、代表行权保障、代表监督管理等,横向注重制度设计的可行性、科学性、实效性,以及外界社会对制度的评价监督机制,形成“多维一体”的系统制度形态。以履职行权保障问题为例,除了《任期制暂行条例》提到的培训党代表、提供活动经费、保证活动时间和成立联络机构外,还可在以下方面进行探索。

  1、要构建党代表的履职行权平台。作为一种代议制民主方式,常任制的实现形式是党代会年会制,实现主体是任期制下的党代表,其合理性、合法性及功能的发挥,与代表任期制是直接衔接的。特别是年会制的实施,使党代表作用发挥有了制度保证。台州的实践表明,试行党代会常任制,更能够发挥任期内党代表的民主决策和监督作用,使党代表任期制充满活力。因此,应该同步构建党代会常任制,以之作为党代表履行职责和实现党内民主的重要平台。未实施常任制的地区,在届中要至少召开一次代表大会,或每年召开一次代表例会,或定期召开一些会议,并要把代表团作为代表参与党内事务的重要组织形式,对党代表进行合理编组(团)。如将党代表按专业领域分成若干委员会,每个委员会在一名县(市、区)委常委领导下,就重大问题调研、议政,实现对党内事务和党的工作的广泛参与、有效管理和切实监督。

  2、要建立言论豁免和人身安全保障制度。为保证党代表大胆履行职责,可参照《人大代表法》第29条至39条之规定,出台相应的党内条规,特别是明确代表在党代会(年会)和党代表会议上的发言和表决,不受党规党纪追究;纪委、司法机关因党代表违纪违法而需对其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时,必须报经同级党委全委会批准。建立党代表行使职权的保护机制,对于激发党代表履行职责的积极性、主动性,防止打击报复,都非常有必要。

  3、要探索推行代表身份专任。《任期制暂行条例》对代表身份保障作了规定:党代表大会可以为同级代表制发代表证,这是任期制条件下党代表活动和发挥作用的身份性和象征性要素。在此基础上,为保证党代表能够集中精力履行好职责,应结合各级人大、政协换届,统筹安排,尽量减少党代表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交叉任职,除领导干部外,可探索试行党代表专任,使党代表资格专业化,让其成为代表资格与代表职务的统一体,并最终形成一支优秀党员组成的专任党代表队伍。

来源: 中国非公党建网 作者: 中共路桥区委组织部 编辑: 余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