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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党代表任期制的几点思考

2011年11月15日    中国非公企业党建网

 

  要坚持多管齐下,解决代表稳定性问题

  党代表任期制的主要特征之一是党代表的职务是常任的,党代表在届期内是稳定的。但由于党委任期一届五年,期间领导干部党代表的交流、职务调整和岗位变动等,不可避免存在,代表调离后,难以再经常性听取和反映原选举单位党员的意见及要求,造成原选举单位代表性不足。此外,个别党代表任期内因违法违纪问题被查处,也不再具备党代表资格。这些都对党代表的结构比例、行业分布和代表性产生很大影响。对此,应该采取多种措施,保持届期内党代表的相对稳定,以保证党代表先进性、广泛性与代表性的有机统一。

  1、要合理调配干部,减少届期内党代表的频繁流动。要保持任期内干部的相对稳定,一般应当任满5年。要科学制定届内干部的调整规划,对调整比例作出若干定性和定量的限定;在对个别任期不满3年,或一些特殊选区、单位的领导干部党代表进行调配时,要充分考虑其党代表的身份,尽量减少干部调配导致的党代表流动性问题。

  2、要建立党代表辞职、罢免制度,畅通出口关。任期内党代表工作调离选举单位的,应自动终止代表资格;任期内党代表因健康、工作岗位变动以及评议时不称职票超过实际到会党员三分之一以上的,应主动提出辞去代表职务;选举单位党员认为党代表不能正常履行代表职责或不再适合担任代表职务的,有权罢免该党代表,罢免申请应由选举单位1/3以上党员联名提出,提交选举单位党员大会表决,半数以上党员通过方为有效。代表辞职和罢免避免了因人事变动而出现的代表不足现象,也有利于解决“代表职务行政化”和“代表谁”等问题,应该规范化、制度化并真正执行落实,而不仅仅是停留在书面文件上。

  3、要探索实行党代表席位制,加强代表管理。根据选举单位党员数量和结构要求,划分代表席位,每个选举单位不少于一名。席位应保持相对稳定,任期内代表因职务变动或工作调动等离开原选举单位,代表资格随之终止,由原选举单位及时进行补选。补选党代表由选举单位党委提出,经县(市、区)委批准后,由所在选举单位按规定程序选举产生党代表。如路桥区2009年底开展了届中代表辞职、补选和述职评议工作,21名不符合代表结构要求的对象辞去代表职务,通过差额直选补选出党代表44名。采用代表席位制,能防止代表名额的随意性和非代表性,也加强了代表与选举单位党员群众的关联度,从而进一步提高了代表队伍的稳定性和代表性。

来源: 中国非公党建网 作者: 中共路桥区委组织部 编辑: 余建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