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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治愈后遭公司解聘,怎么办?
2020年02月21日 10:17:28 来源: 作者:

  2020年的上班,

  来的比以往晚一些。

  眼下,各地各企业已陆续复工复产,

  不少企业纷纷推出系列“硬核”措施,

  上演“抢人式”复工,

  定制务工人员高铁专列,

  包大巴车甚至包飞机接工人返岗。

  可复工大军中的姚女士,

  却碰到了一件让人揪心的事...

  新冠肺炎治愈后,却被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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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9年3月21日,湖北籍务工者姚女士入职于杭州一家食品公司工作,与公司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月薪5000元。

  今年1月18日,姚女士回湖北老家休年假。回家待了几天后因发烧去医院就诊,被确诊为新冠肺炎患者,后接受隔离治疗,2月5日治愈出院。

  几天后,公司得知姚女士情况后,通过微信告知:因姚女士被确诊过新冠肺炎,不得返岗,公司已决定自2月10日起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后的剩余工资及经济赔偿会在2月15日公司工资发放日,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但姚女士不同意公司的解职决定

  她想知道公司的做法是对的吗?

  当地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明确告知姚女士:公司将其解职的做法是违法的。姚女士可在公司注册地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诉求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或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

 【普法小课堂】

  对于姚女士碰遇的劳动争议问题,《劳动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如员工已治愈或已排除传染病嫌疑的,用人单位不得拒绝员工返岗,否则构成就业歧视,违反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此,姚女士虽然曾是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但公司也得尊重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不得歧视曾患病的职工。

  又据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号):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依据上述规定,对于已病愈出院曾被确诊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的姚女士,公司是不能以此理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的。

责任编辑: 逄润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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