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非公企业党建,凝聚向上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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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推进非公企业和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山西定了具体标准!

2018年05月23日 10:04:47来源:作者:山西省委组织部编辑:朱丽娜

  近日,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印发了《全省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对全省乡镇农村、街道社区、机关事业单位、高校、中小学校、国有企业、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等八个领域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提出了具体标准和明确要求,使每个基层党组织定有标尺、干有方向、评有依据。现将非公有制企业和社会组织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刊发。

  山西省非公有制企业基层党组织

  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规范党组织设置。非公有制企业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党员人数不足3名或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地域相邻、行业相近、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组建联合党组织。联合组建的党组织,覆盖企业不超过5户。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每年对隶属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第二条配齐配强党组织班子。非公有制企业党委一般设委员5-9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5-7名,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在7名以下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员人数超过7名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名,设书记1名,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名。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突出政治标准,按照理想信念坚定、愿意服务奉献,具有组织能力、熟悉经营管理,群众威信较高、善做思想工作的标准,采取民主选举、组织选派或公开选聘等办法,选配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积极推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具备条件的党员业主担任党组织书记,鼓励从企业经营管理骨干党员中产生党组织书记。

  第三条按期进行党组织换届。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组织,一般提前 3个月以发函或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准备。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四条严格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执行《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和《关于印发<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发展党员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晋非工〔2015〕10号)。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强化“把骨干培养成党员、把党员培养成骨干”导向,注重在企业一线优秀产业工人中发展党员;注重在企业生产骨干、管理骨干、科技骨干中发展党员;企业工青妇等群团组织负责人不是党员的,应当列为重点培养和发展对象;注重思想政治和现实表现,把吸收非公有制企业业主、出资人中的先进分子入党纳入经常性发展党员工作。原则上,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每年发展1名以上新党员,职工人数在100名以上的非公有制企业每年发展3名以上新党员。单独组建的党组织每年至少培养1名入党积极分子,联合组建的党组织每年至少培养2名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加强党员管理监督。认真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采取核查党员身份信息、健全党员档案等措施,摸清“口袋”党员、失联党员情况。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教育督促党员按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对不转组织关系的党员,采取“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积极引导其亮明身份,发挥作用。有党员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通过派驻党建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党员流入、流出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报告上一级党组织。动态建立困难党员台账,经常开展关怀帮扶活动。注重推荐优秀党务工作者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等。

  第六条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培训要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以及履职尽责实务等内容。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集中培训,新任党组织书记在任期第一年接受任职培训。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领导班子每月至少开展1次集中学习。每年轮训党员达到32个学时。注重运用共产党员网、山西组工网、共产党员微信易信和山西智慧党建APP等新媒体技术开展党员教育。

  第七条严格党费收缴管理。严格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党员主动按月按规定交纳党费。每年年初,具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各级党(工)委将上年度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缴纳的党费全额返还其直属的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用于党建活动开展。严格按照党费使用的范围,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党内组织生活

  第八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支部活动。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一次党课。积极探索开展体验式、开放式组织生活,推行“微型党课”、“网上党课”、“读书讲坛”、“户外视频党校”、集体学习与参加志愿活动相结合等做法,增强“三会一课”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第九条坚持“支部主题党日”制度。贯彻执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组通字〔2018〕19号)。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支部主题党日”。突出政治性,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举行报告会、组织专题研讨、参观党性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等,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每年“七一”及重大节日期间,党组织以适当方式组织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覆盖支部全体党员,每名党员要按时参加活动。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并积极吸纳外来流动党员参加。党组织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

  第十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党委(总支)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参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发〔2016〕36号)执行。会议召开情况及时通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报上级党组织同意。非公有制企业党委(总支)班子成员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一条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应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按照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的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一般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在党小组进行。党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对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的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仍不合格的按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十三条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对工作发生变动、家庭发生变故、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组织书记应当及时谈心谈话。

  第四章  作用发挥

  第十四条引领企业发展。充分发挥党组织在非公有制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作用,积极宣传、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定践行新发展理念,引导和监督企业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依法经营、健康发展,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

  第十五条服务职工群众。充分发挥党组织在职工群众中的政治核心作用,领导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推动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团结凝聚职工群众,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培育企业文化。党组织要把坚定理想信念作为思想建设的首要任务,教育引导全体党员牢记党的宗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用模范行为影响带动职工群众;积极培育先进企业文化,引导企业创办内部刊物、宣传橱窗、企业网站、微信平台、职工之家、青年之家,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和教育培训工作,为企业健康发展提供思想保证、智力支持和精神动力。

  第十七条建设一批“双强六好”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以建设“双强六好”(党建强、发展强,生产经营好、企业文化好、劳动关系好、党组织班子好、党员队伍好、社会评价好)党组织为目标,持续深入开展“立足岗位做贡献、服务发展当先锋”活动,通过设置“党员先锋岗”“党员责任区”“党员经营户”,进行“三亮三比”(亮身份、亮标准、亮承诺,比学习、比作风、比贡献),教育引导党员奋发有为干事创业,立足本职岗位做好工作,用实际行动彰显共产党员风采。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完善场所设施。党组织活动场所达到“六有”(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标准。规模以上非公有制企业单独建设党组织活动场所;规模较小的可与职工之家等场所融为一体,实现资源共享、一室多用。有条件的要配备专门的电教设备,与现代远程教育网络终端连接。

  第十九条落实经费保障。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71号)要求,落实各项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建立落实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每年按一定的标准给予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

  第二十条健全工作台账。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台账。每次会议、活动均要指定专人记录、拍照,并分类整理归档。每个党支部按照文件类、材料类、记录类、照片类、名册类、党员教育管理类、发展党员类、换届选举类、主题活动类、交纳党费类、党务公开类和帮扶党员类等分门别类进行建档管理。

  第六章  党建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以县(市、区)为单位,在工商部门组建非公企业党委,统筹管理辖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党建工作。在省级以上园区设立非公企业党委或综合党委,在园区党工委领导下,负责园区内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组建与日常管理工作。非公企业党委(综合党委)履行直接责任,定期研究基层党建,统筹管理辖区内非公企业党建工作。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履行具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县(市、区)非公企业党委及园区非公企业党委(综合党委)要围绕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细化量化工作目标,通过召开专门会议或与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等形式,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作为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初确定党组织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项目,落实具体责任人,开展过程监督,年终做好总结检查,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和党员群众评议,评议结果向全体职工群众公开,并建立整改台账,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立党建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制度。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定期分析研判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职工意见建议征询会,在非公有制企业显著位置设置意见箱,及时处理职工诉求,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工作在一线开展,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解决,成果在一线体现。

  第二十四条建立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每年年底,县(市、区)非公企业党委及园区非公企业党委(综合党委)组织所辖非公有制企业党组织书记进行专项述职并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与本企业及党组织、党员评优评先挂钩,并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促指导整改到位。


  山西省社会组织基层党组织规范化建设标准(试行)

  第一章  组织体系

  第一条规范党组织设置。社会组织有正式党员3人以上的,都应当成立党支部;原则上,党员人数50人以上、不足100人的设立党总支,党员人数100人以上的设立党委。党员人数较多的支部,根据党员分布情况合理划分党小组。党员人数不足3人或暂不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按行业相近、地域相邻、业务相关、规模适当、便于管理的原则,成立联合党组织。联合组建的党组织,覆盖社会组织不超过5个。联合党组织中具备单独组建条件的,及时单独建立党组织。有党员而未转入组织关系的社会组织,经上级党委或属地乡镇、街道党组织批准,成立临时党支部。上级党组织每年对隶属党组织设置情况进行1次摸底,做到设置规范,调整及时。

  第二条配齐配强党组织班子。社会组织党委一般设委员5-9人,书记1人,副书记1-2人;党总支部一般设委员5-7人,书记1人,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在7人以下的党支部,一般不设支部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员人数超过7人的党支部,应设支部委员会,一般设委员3-5人,设书记1人,必要时可增设副书记1人。党委设立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或纪律检查委员;党总支、设委员会的党支部设纪律检查委员;不设委员会的支部,应指定专人负责纪检工作。

  突出政治标准,按照政治上强、热爱党的工作、有一定群众工作能力的标准,通过内部选举、组织选派、公开选聘等方式,选优配强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一般从社会组织内部产生。积极推动“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鼓励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担任党组织书记。临时党支部书记由批准其成立的党组织指定。

  第三条按期进行党组织换届。社会组织党组织每届任期3年。上级党组织每年年初要对所属基层党组织换届情况进行梳理。对任期将满的基层党组织,提前 3个月以发函或电话通知等形式,提醒做好准备。如需延期或提前进行换届选举,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延长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

  第二章  党员管理

  第四条严格党员发展工作。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发展党员工作细则》(中办发〔2014〕33号)规定,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个别吸收的原则按程序发展党员。健全完善推优制、备案制、预审制、公示制和票决制。建立健全发展党员全程记实制,党支部按照“一人一档”的要求,对发展对象的每个阶段表现情况进行书面记载,实行规范建档。建立发展党员信息库。原则上,省级以上社会团体、从业人员30人以上的民办学校、民办医院、以及律师、会计师、税务师事务所等实体性社会组织每年至少培养1名入党积极分子。

  第五条加强党员管理监督。认真开展“组织找党员、党员找组织”活动,采取核查党员身份信息、健全党员档案等措施,摸清“口袋”党员、失联党员情况。建立转移组织关系党员基本情况登记制度。教育督促党员按规定及时转移组织关系,并如实填写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对不转组织关系的党员,采取“一方隶属、参加多重组织生活”的方式,积极引导其亮明身份,发挥作用。有党员但尚未建立党组织的,通过派驻党建工作指导员开展党的活动。党员流入、流出情况于每年1月底前及时报告上一级党组织。动态建立困难党员台账,经常开展关怀帮扶活动。注重推荐优秀党务工作者作为“两代表一委员”人选和劳动模范等各类先进人物人选等。

  第六条开展常态化党员教育培训。深入开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扎实推进“两学一做”学习教育常态化制度化。学习培训要突出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党的基本知识、党的优良传统作风、党的纪律以及履职尽责实务等内容。党支部书记每年至少参加1次县级以上党组织举办的集中轮训。新任党组织书记在任期第一年接受任职培训。每年轮训党员达到32个学时。注重运用共产党员网、山西组工网、共产党员微信易信和山西“智慧党建APP”等新媒体技术开展党员教育。

  第七条严格党费收缴管理。认真执行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使用和管理的规定》(中组发〔2008〕3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党费工作的通知》(组电明字〔2017〕5号),党员主动按月按规定比例交纳党费。每年年初,具有党费留存权限的各级党(工)委将上年度社会组织党组织缴纳的党费全额返还其直属的社会组织党组织,用于党建活动开展。严格按照党费使用的范围,做到专款专用。

  第三章  组织生活

  第八条坚持“三会一课”制度。定期召开支部党员大会、支部委员会、党小组会,按时上党课,定期组织党员开展支部活动。支部党员大会一般每季度召开1次,党支部委员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小组会一般每月召开1次。党组织书记每年至少讲1次党课。推行“微型党课”、“网上党课”、“读书讲坛”、“户外视频党校”、集体学习与参加志愿活动相结合等做法,增强“三会一课”的吸引力和实效性。

  第九条坚持“支部主题党日”制度。贯彻执行《中共山西省委组织部印发<关于全面推行党支部主题党日活动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晋组通字〔2018〕19号)。党支部每月相对固定1天开展“支部主题党日”。突出政治性,通过采取集中学习、举行报告会、组织专题研讨、参观党性教育基地、开展警示教育等,进一步增强党员的党性意识,增强党员对党组织的归属感。每年“七一”及重大节日期间,党组织以适当方式组织党员开展形式多样的纪念活动,增强党组织的凝聚力、战斗力。支部主题党日活动覆盖支部全体党员,每名党员要按时参加活动。支部可根据活动主题,吸收党员发展对象、入党积极分子、群众代表等参加,并积极吸纳外来流动党员参加。党组织班子成员要以普通党员身份参加所在支部活动。

  第十条坚持民主生活会制度。社会组织党委(总支)每年召开1次民主生活会,一般安排在第四季度,参照《县以上党和国家机关党员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若干规定》(中发〔2016〕36号)执行。会议召开情况及时通报。如遇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召开的,及时报上级党组织同意。社会组织党委(总支)班子成员执行双重组织生活制度。  

  第十一条坚持组织生活会制度。党支部每年至少召开1次组织生活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支部党员人数较多的,应以党小组为单位组织。组织生活会应当确定主题,按照会前认真学习、谈心谈话、听取意见,会上查摆问题、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明确整改方向,会后制定整改方案、逐一整改落实的步骤进行。

  第十二条坚持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党支部每年开展1次民主评议党员。党支部召开党员大会,按照个人自评、党员互评、民主测评的程序,对党员进行评议。党员人数较多的党支部,个人自评和党员互评在党小组进行。党支部委员会根据评议情况和党员日常表现情况,提出评定意见,确定优秀、合格、不合格等次。对优秀的予以表扬,对不合格的及时教育帮助、促其转化,仍不合格的按党内有关规定进行组织处置。

  第十三条坚持谈心谈话制度。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班子成员和党员之间、党员和党员之间要开展经常性的谈心谈话,每年谈心谈话一般不少于1次。党组织班子成员要带头谈,也要接受党员、干部约谈。谈心谈话应当坦诚相见、交流思想、交换意见、帮助提高。对工作发生变动、家庭发生变故、受到处分处置的党员,对群众有不良反映的党员,党组织书记应当及时谈心谈话。

  第四章  作用发挥

  第十四条围绕社会组织健康发展开展活动。深入开展以“亮党员身份、亮服务承诺,党建强、发展强”为主要内容的“双亮双强”活动,充分发挥党员的示范带动作用,为社会组织健康发展提供强大动力。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社会组织管理层重要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社会组织负责人参加。建立行业协会和会员组织例会制度,加强行业内社会组织党组织互动交流,组织开展社会组织与非公有制企业结对共建等活动,促进合作共赢。

  第十五条围绕职工群众需求开展活动。紧密联系职工群众思想和工作实际,广泛开展业务竞赛、岗位示范、诚信建设等主题活动,提高职工的专业技能和职业素养。支持社会组织做好人才引进、培育和使用,激发各类人才的创业热情,为他们施展才华搭建平台。

  第十六条围绕社会组织特点开展活动。充分发挥社会组织联系广泛的优势,发挥社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专业特长,积极开展慈善活动和专业化志愿服务,打造品牌化的公益服务项目。针对从业人员流动性强的特点,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开展活动,增强党组织活动的开放性、灵活性和有效性。

  第十七条扎实开展“双强六好”党组织创建活动。按照社会组织党组织“双强六好”(党建强、发展强,保证政治方向好、团结凝聚群众好、推动事业发展好、建设先进文化好、服务人才成长好、加强自身建设好)标准,加强社会组织党组织建设。在“六好”的基础上细化不同类型社会组织的评估要求,指导党组织通过多种途径提升整体工作水平,确保党组织和党员政治核心、先锋模范、监督保障作用的发挥。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八条完善场所设施。单独组建的党组织有固定活动场所,联合组建的党组织有相对固定的活动场所,达到有场所、有设施、有标志、有党旗、有书报、有制度的“六有”标准;建有功能实用的党务公开栏、宣传栏。党组织标牌悬挂在醒目位置;室内上墙制度简明规范,一般为组织架构、岗位职责、党内生活等基本制度。

  第十九条落实经费保障。严格落实《关于进一步落实全省非公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经费的通知》(晋组通字〔2017〕71号)要求,落实各项党建工作经费保障。建立落实经费管理使用情况年度报告、公示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每年按一定的标准给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适当工作补贴。

  第二十条健全工作台账。健全完善党建工作台账。每次会议、活动均要指定专人记录、拍照,并分类整理归档。每个党支部按照文件类、材料类、记录类、照片类、名册类、党员教育管理类、发展党员类、换届选举类、主题活动类、交纳党费类、党务公开类和帮扶党员类等分门别类进行建档管理。

  第六章  党建责任

  第二十一条建立健全责任落实机制。按照“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区域兜底”的原则,有业务主管单位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业务主管单位组建行业党组织,进行直接管理;在民政部门直接登记成立或无业务主管部门的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在各级民政部门组建综合党委,进行直接管理;城乡社区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由乡镇(街道)、村(社区)党组织兜底管理。行业党组织、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履行直接责任,定期研究基层党建,统筹管理辖区内社会组织党建工作。社会组织党组织履行具体责任,认真贯彻落实归口管理的上级党组织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抓好落实。

  第二十二条建立党建工作目标责任制度。每年年初,根据上级党组织的部署,行业党组织、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围绕中心工作、重点任务等,细化量化工作目标,通过召开专门会议或与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签订《党建工作目标责任书》等形式,推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地见效。社会组织党组织书记作为抓党建工作第一责任人。每年初确定党组织年度目标任务,制定具体工作项目,落实具体责任人,开展过程监督,年终做好总结检查,接受上级党组织考核和党员群众评议,评议结果向全体职工群众公开,并建立整改台账,接受职工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建立党建工作定期分析研判制度。社会组织党组织切实履行职责,建立定期分析研判制度,每半年开展一次职工意见建议征询会,在社会组织显著位置设置意见箱,及时处理职工诉求,解决实际问题,做到工作在一线开展,情况在一线掌握,问题在一线解决,成果在一线体现。

  第二十四条建立述职评议考核制度。每年年底,行业党组织、社会组织综合党委、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党组织组织所辖社会组织党组织进行专项述职并进行评议考核。考核结果与社会组织及党组织、党员评优评先挂钩,并建立问题清单,明确整改措施和完成时限,督促指导整改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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