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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出台社会组织“放管服”12条新政
2019年01月04日 11:15:31 来源: 青岛财经网 作者: 记者 封满楼

  青岛市民政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深化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实施意见》,出台了12条措施持续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其中在社会组织登记环节将采取取消现场勘察和换届报批等为审批流程“瘦身”。

“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

  青岛市规定,今后成立行业协会商会,在自然科学和工程技术领域内从事学术研究和交流活动的科技类社会组织,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救灾、助医、助学服务的公益慈善类社会组织,为满足城乡社区居民生活需求、在社区内活动的城乡社区服务类社会组织,直接向民政部门依法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审查以上“四类”社会组织直接登记申请时,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或组织专家进行评估。

基金会登记权限下延至市

  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市县实施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鲁政字〔2015〕279号),将基金会的登记权限由省民政厅下延至设区的市和县(市、区)民政部门,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注册登记。将中等及中等以下非学历教育、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登记权限下延至区(市)民政局。

放宽社团负责人任职政策

  青岛市明确,社会团体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改为3至5年,理事会设理事长(会长)1人,副理事长(副会长)1至7人,秘书长1人,任期与届期相同,届期为5年的期满不再延期。按照社会团体章程的规定,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或者选任的秘书长担任其法定代表人。

调整民非企业登记范围

  本着面向基层、服务群众、简政放权的原则,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一般以服务对象的范围、理事会成员构成、住所所在地、活动区域等实行属地登记管理,以区(市)级民政部门登记为主。市级相关部门同意作为业务主管单位的,市级行业管理部门积极支持发起成立的,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应由市级民政部门登记的,可以到市级民政部门进行登记。

减少社会组织登记环节

  青岛市规定,除确有必要的外,原则取消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和基金会成立登记现场勘察。取消社会团体和基金会换届事先报批,社会团体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于选举会议召开30日前,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社会团体负责人选举结果应当于换届选举结束后3日内,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提请业务主管单位(党建工作机构)审查后,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履行备案手续。

加快推进登记服务网办

  根据社会组织领域“放管服”改革的现实需要,认真梳理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事项,切实加强社会组织信息化建设,加快推进社会组织更多登记服务事项网上办理,通过建立“在线咨询、网上申请、快递送达”等模式,不断改进服务方式,让群众“少跑腿”,让信息“多跑路”。除涉密或法律法规有特别规定外,各类社会组织登记服务事项能网上办理的都要实行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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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些领域社会组织将获鼓励

  记者了解到,青岛市将支持新兴领域成立社会组织。具体为:围绕青岛市现代海洋、智能家电、轨道交通装备、汽车制造、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现代旅游、商务服务、健康养老9大优势特色产业,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节能环保、文化创意5大新兴未来产业,商贸服务、食品饮料、纺织服装、机械设备、橡胶化工、现代农业6大传统支柱产业,鼓励支持有实力的企业和单位发起成立相关领域行业协会商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符合登记条件的,民政部门要积极办理。

责任编辑: 朱琼瑜